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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检察院已批捕涉“瘦肉精”案疑犯15人
日期:[2009-03-18]  稿源:   网友评论:
 

  花都增城6名养猪户被批捕

  本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穗检宣)今日(3月18日)下午,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廖荣辉通报,截至今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瘦肉精”案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3人为涉嫌喂食、销售含“莱克多巴胺”生猪。记者了解到,这15人中有6名为花都、增城的养猪户,他们喂养的生猪5头到100多头不等。

  市检察院表示,目前,已发现案件的海珠、天河、白云、花都区和增城市的检察院,均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以适当罪名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从快批准逮捕了一批生产、销售“瘦肉精(化学名称'盐酸克伦特罗')”猪肉的犯罪嫌疑人。

  2月10日,海珠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程某等四人销售含“瘦肉精”生猪、用含“瘦肉精”猪肉制作卤水猪肉案。(该案是本地新闻媒体记者跟踪密访死猪从屠宰到运输、销售、加工整个过程后向有关部门举报而破获的。)

  2月24日、3月6日,白云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分别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蔡某、邓某等4人。

  经查明,2009年2月21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邓某在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金戎牲畜交易市场内,租用同案人蔡某在该市场内的档口,雇佣同案人肖某、刘某二人,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案发时,在该档口查获含“瘦肉精”的生猪31头。

  在适时介入侦查的基础上,3月3日、3月5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当天提请批准逮捕的刘某某、向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迅速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明,2009年2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非法牟利,对其位于花都区花山镇花城村的养猪场内的12头生猪喂食“瘦肉精”。2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将其中2头生猪出售时,被查获。

  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2009年2月下旬,对其位于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的养猪场内的5头生猪喂食“瘦肉精”。并于2月23日出售。

  3月5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毛某云、毛某春等2人。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毛某云明知毛某春等人在其饲料店购买“莱克多巴胺”添加剂(属于《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规定的药品)用于喂养生猪,仍然销售。毛某春使用“莱克多巴胺”喂养的26头生猪,经检验含有“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

  另外,昨天(3月17日),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了龚某等三名涉嫌喂食、销售含有“莱克多巴胺”生猪的犯罪嫌疑人。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龚某于2009年初,在其位于增城市石滩镇沙庄上围村的养猪场内,给猪喂食“莱克多巴胺”饲料,2月25日,龚欲将20头生猪出售时,被查获。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09年2月开始给其位于增城市石滩镇岗尾村的养猪场内的28头生猪喂食“莱克多巴胺”,2月23日被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叶某,在增城市石滩镇沙庄上围村的养猪场内,给100多头生猪喂食含“莱克多巴胺”的饲料,2月23日出售47头生猪到东莞时,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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