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
2007年12月4日
] 版次:[
AA30
] 版名:[
个论
]
上一篇
下一篇
●开放专栏 11月30日新华网报道,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书记韩孟杰说:“由于我们开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和公安部门进行了协调,公安部门已经不再将携带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事情够蹊跷了。中国的防艾工作者似乎“高于法律”,“拿掉了”一项本该由法庭鉴定、取舍的“呈堂证供”;更蹊跷的是,从来没有一个法律文本将安全套定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但执法部门却单方强行将安全套充当证据抓了许多人、罚了大量款;到这里蹊跷还不算完,原来,有关方面早就知道“安全套证据”是不对的,就此,2001年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过一个通知,而“下属”却一直用实际行动蔑视、对抗着“上级指示”。 既然“内部规矩”和执法尺度早就明确,那么,这几年间,执法机构根据“安全套证据”而进行的处罚,都应该清理、赔偿。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清查错案、冤案的这种要求能说过分吗?正是由于只作规定而不查处“抓紧安全套证据”现象,才使得多年间许多人人身和财产权利被肆意侵犯。这可不是个小事情,就连官员也承认:“我们在教养所也做过调查,非法卖淫送到那里教养,唯一的证据就是发现他们使用安全套了,所以把他们给送进去了。”现在我们有必要过问,对在这种情况下被抓和被关、被罚的人,放不放?赔不赔? 一方面在娱乐场所百分之百推广安全套,还积极地“扮成嫖客教卖淫女使用安全套”;另一方面则把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唯一证据”。不是同一部分人马所为,但都是官方所为,这样总体上看起来算得上“配合很好”。终于,防艾的这部分人员觉得此现象令官方非常难堪并不利于开展防艾工作,于是,出于防艾的“充分理由”,“安全套不当罪证”的议题才提了出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艾滋病,安全套还会是中国公民违法犯罪的“普适证据”之一。 事情就是这么荒唐。推敲起来,中国的人权和法治有这样一点进步,还是“托了艾滋病发展的福”,按理说还得“感谢艾滋病”。再往深处一想问题更复杂,(艾滋病推动的)处在“人权和法治无意识”中的进步,能算是人权和法治的进步吗? 别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执法部门没把安全套当陷人之罪的把柄,中国人多这么个证据,难道意味着素质高于他人吗?当然不是。这只是意味着公民被伤害的任意性多于、强过别处。其实,有关部门不理会指令和法庭的原因大家都知道:安全套证据,撑起了许多楼堂馆所,保障了人员的福利,利之所在,自当“紧套不放”。“安全套证据”,见证的是权力的“生财无道”;同时,见证了国人的安全程度还很低。 废弃“安全套证据”的理由,只能是它本不该当罪证这一条;并不是在有了防艾需求之后,它才不能当罪证了。“为了预防艾滋病,不得不取消将安全套作为证据的做法”,这理由完全是法盲和蠢材的昏话。安全套就是种生活用品,它不同于携带毒品、赃物或特定凶器等,将它用于证罪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根本不讲法理、常情,不讲事实、逻辑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不管借什么理由和需求,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宣布取消一项合法入理的证据,同样也是一种无法无天的行径。□黎明(知名网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