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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
遏制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业主维权

日期:[ 2007年10月4日 ] 版次:[ GA02 ] 版名:[ 评论 ]  上一篇   下一篇  

  以后,广州市民买房只要算套内面积就可以了,无需再管建筑面积。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当天,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公示相配套的测绘办法―――《关于建(构)筑物房地产测绘中贯彻实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在全国首次提出小区共有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到户,即取消了现有房产证上的公摊面积说法,以后市民买楼只看套内面积就可以了(10月3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购房者与业主来说,取消房产证上公摊面积的说法,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利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取消房产证上公摊面积的说法,有利于防范开发商进行面积欺诈。一直以来,购房者都是按照单元总建筑面积支付购房款的,其中包含有为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款项。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屋套内面积容易测量检验,但由其个人对小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却缺乏可行性,这样一来一些开发商就可能因此而对购房者实施面积欺诈,导致购房者实际分摊的共有面积款项多于其原本所应支付的数额。如果消费者购房只需按照房屋套内面积支付房款,一些开发商利用共有面积分摊侵占购房者利益的图谋就相对难以得逞。

  小区共有建筑面积不再分摊到业主头上,也是对于尊重业主物权的回归。《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业主自购房之日起就自然获得对房屋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与共管权利,他们对于这一权利的获得是不需要以分摊小区共有建筑面积款项为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实际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做法,是在“篡夺”购房者的部分物权,因而小区共有建筑面积不再分摊到户,是回归购房者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天然”享有的共有与共管权利。

  广州市《关于建(构)筑物房地产测绘中贯彻实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提出小区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户的同时,以标记“另共有面积”的方式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面积分项列明,并且将居委会、垃圾站、公厕、电信机房等配套设施归入业主共有部分建筑范畴。这使得业主对自己的共有面积范围及构成要素有更清晰的了解,而且可以一定程度地防范原来操作方式中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将公用设施出售、出租,影响业主合法权益现象出现。

  购房者与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所以屡屡出现,很大程度上缘于开发商与购房者、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比如,由于在小区共有建筑面积数据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开发商很容易串通测绘部门对购房者与业主进行面积欺诈。所以,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了政府部门应公正行政之外,更应压缩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空间,建立与营造透明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就此而言,广州取消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户做法,实行按套内面积销售、购买房屋,实际上就是从制度上削弱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通过制度设计完善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样一种通过挤压信息不对称空间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思路,显然应在更大范围与更多消费领域内予以推行。□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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